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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時光倒流了五百年嗎?(四)

台灣時光倒流了五百年嗎?(四)

陳真

2020. 05. 05.

小孩走路跌倒,馬上哭,安慰無效,大人就打地板「處罰」,或是罵地板「你怎麼可以害人家小可愛跌倒,你很不乖哦,下次再這樣,我就要生氣氣了哦。」小孩一聽,冤屈得解,很快就笑了。

三歲以下可以這樣唬弄,但是四、五歲就不好騙了,不過,安慰效果多少還是有的。但最近有一回,我女兒溜滑梯摔一跤,我馬上罵溜滑梯,她雖然對我的表現很滿意,卻露出蒙娜麗莎式的微笑,丟下一句話說:「它 (溜滑梯) 又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這話就說中司法精神醫學的精髓了。連四歲小孩都能懂得這道理,各位真的不懂嗎?溜滑梯不是「故意」要害我女兒跌倒,但它倒也不是「無意」,它沒有所謂故意或不故意,它根本什麼都不知道。

這樣一個例子表面上很誇張,好像很難套用在人身上,但其實內在邏輯是一樣的,如果我連自己在幹什麼都不知道,我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多少責任便有了爭議空間。

比方說,我若故意喝酒,喝得醉醺醺,然後犯下刑案,我當然還是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而且說不定還得加重刑責,例如酒駕。但是,我若罹患某種重大精神病,根本非我所願,而且病得一塌糊塗,甚至自以為是乾隆皇帝,跑到大街上發布聖旨,或是拿大便當飯吃,說是靈丹妙藥,那麼,我的行為責任當然相對就減少許多,甚至可以完全豁免。

權利與義務(或責任)是相對的,我有多少行使權利的空間,就應當負起多少責任義務。如果我們反對這樣的衡量邏輯,那就應該廢除比方說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亦即禁治產等等一切相關法律。我常幫法院從事這類精神鑑定,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做出簽名蓋章訂定合約進行買賣或處分財產等能力,亦即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充份意志的行使能力。

這很重要。小時候,市中心住著一位大富豪,死掉後財產全歸兒子所有,兒子是精神病人,一夕之間以極低價格把所有房地產全賣給別有居心者,後來淪為街頭遊民。我念小學時聽聞這一幕,相當震撼,記憶很深。

也許你會說,只要犯了案,任誰都能假裝精神有問題。這樣的疑慮其實不存在,就算強尼戴普或馬龍白蘭度來騙也騙不了。別說精神病,就連要假裝中風或失智都幾乎不可能。

之前在台大雲林分院工作時曾遇過詐騙集團,可能看我貌似忠厚,打算欺之以方,一連幾天,陸續來了幾十個病人,個個假裝失智,假裝中風,假裝半身不遂,假裝有妄想有幻聽等等等,它媽的就是想騙我開診斷書。但我敢說,沒有一個能逃得過我的法眼。我相信任何一個醫生也都能做到。為什麼呢?因為有病沒病不是病人說了算,而是一種客觀評估。

即便是看不見的「精神」病也一樣,你很難假裝。精神雖然看不見,但生活和行為看得見。思想雖然看不見,但言語和態度及各種行為反應看得見。

不妨考慮兩個概念。一是理性的內在一致性,一是精神或思想狀態的持續性。也許可以簡單這麼說,你不可能一會兒瘋,一會兒不瘋,你也不可能在同一情境下只瘋這個不瘋那個,因為概念不可能單獨持有,而勢必構成一個概念「網」,一種「系統」。

就比方說,如果你會演算25加37等於62,那你就沒理由裝蒜說你不會2加5等於7。反過來說也一樣,「瘋狂」必定影響整個認知與生活,而不可能一方面維持良好生活狀態,一方面卻又說自己精神失常。同樣地,你也不可能僅僅「某個」概念失常,而必定是「一整個」認知系統有了問題。

同理,當一個人把自己的媽媽頭砍掉,提著血淋淋的頭在街上走,語無倫次號召眾人說自己來自外太空,已經除掉什麼魔鬼大王,拯救了地球人。一個人如果病到這種地步,那麼,他的生活必然早已遭受重大影響,他不可能還維持一個穩定工作,不可能生活自理得非常好,不可能常常跟女朋友去看海看星星看電影,同時也不可能維持良好的各種現實感與認知能力和判斷力。

他連自己的老媽都能看成惡魔大王了,還說自己來自天上哪顆星,下凡來拯救地球人,那你覺得他還能有多少行為能力?還能有多少自主意志?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不是嗎?

也就是說,理性具有一種內在的一致性,從而精神或思想與認知狀態也必然具有某種持續性,它不會是一種獨立的、一時一地的片段言行,除非他當下吃了什麼毒品或藥物,才有可能製造一時的精神錯亂。

當一個人連自己的媽媽都說是哪個邪惡星球派來的惡魔大王,必須砍頭除魔。這時候,你要懲罰他什麼?懲罰,必然是針對某種惡行或惡意,當惡意不存在,當惡行之「惡」已失去基本現實意義 (當事人砍媽媽的頭是為了行善,為了拯救地球人,而媽媽不是媽媽,而是惡魔大王),你要懲罰什麼?制裁什麼?

嫌犯需要的不是懲罰,不是制裁,而是幫助與治療;我們應該有的是良好的同理心與想像力,同理類似病況遭遇,想像一種瘋狂的詭異情境,而不是對之滿懷仇恨。在某個重要意義上,嫌犯往往是無辜的,他是疾病與不良社會照護體系的受害者,而非僅僅是某種行為主義概念下的加害者。

二十多年前,我在沙鹿童綜合醫院當一人主任,有個智能不足合併思覺失調症的病人突然被警察抓走,而且還羈押禁見。他唯一的親人是他貧窮年邁的殘障母親,跑來找我,說他兒子半夜跑去人家的西瓜園裏挖土坑睡覺,說有鬼在後面要抓他(其實是幻聽),嚇得躲進一個西瓜園。

隔天早上,主人來巡園,看到他,以為是小偷,揍了他一頓,打得鼻青臉腫,而他也確實挖了一顆小玉西瓜止渴。這個案子很快就宣判,檢調為了做業績,小案大辦,躲入西瓜園裏避難 (因為鬼要抓他),半夜偷吃了一顆西瓜,結果變成「侵入民宅搶奪財物」,居然重判十年。

我覺得很不滿,於是第二次上訴開庭時,我不請自來,就像在演包青天那樣,擅闖法院喊冤,說我是該嫌犯的醫師,我願意當專家證人,陳述相關病情及事發經過。

後來改判,十年牢獄變成一年。我仍不服氣,因為根本不應該被判有罪,但我也沒辦法。法官反駁我說:「你說他有精神病,但我問他姓名,他都知道。」我聽了很無言,一個人的認知能力與行為能力怎麼會是這樣子判斷?

我始終認為,台灣的法界人士之相關醫學知識太少,太疏忽於考量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之有限性,甚至往往以其極易被誤導之口供而加重其刑責,甚至一案多破,小案大辦,增加司法業績。

我想強調的是:我們需要對所謂犯行、犯意及其心智能力與精神狀態擁有更多更為細膩的理解,而不是製造更多荒謬透頂的腦殘偏見與誤解。

二十多年前,我有個病患是個年輕女生,溫和含蓄,工作勤奮,據說鄰里親友人見人誇。但是,後來發生一場重大車禍,傷及大腦,保住一條小命後,性情大變,變得話多,狂躁,喜怒無常,每天四處公然找男人上床。

這例子告訴我們,就連人格或個性這樣一種恆久穩定的東西,都有可能因為疾病或腦傷而遭到往往不可逆的傷害而產生本質性的變化。這時候,你覺得當事人應該為她的行為負起多少責任?是不是就有了爭議空間?她並不是要「故意」變得話多、狂暴、四處濫交,而是疾病與腦傷所致。

如果你能同意她不是「故意」如此,如果你能同意那個斬首自己母親的年輕人並非「故意」殺害一向感情深厚的母親 (他始終堅持他殺掉的是外星惡魔大王),如果你能同意那位躲進西瓜園避免被鬼抓走的病人根本不是為了偷竊而來,那麼,你其實也就同意我們並不僅僅只是在處理一個行為主義問題,更是在談論一種更具有深厚道德意涵的疾病概念問題;綜合考量這兩者,才是法律精神所在。

過去幾千年來,精神病不是病,而是一種罪,一種敗德,一種凶兆與詛咒,牽扯的概念是「罪犯、罪行與巫師、巫術與邪靈附身」等等等。這樣一種本質性的誤解,使得至少數十萬的精神病人慘遭虐殺與流放。一直到近代,具實證性的自然科學興起,依據各種生物證據,精神病方才成為一種病,擺脫無謂的道德模式或荒唐的鬼神概念。

上星期,我的門診有個病人跑來問我說他會不會殺人?我說,我怎麼知道你會不會殺人?他說:「電視上說的」。他還問我,「我是電視上說的那個病、叫做什麼思覺失調嗎?」我說:「對啊。」

病人說:「這個病會想殺人嗎?」

我說:「這個病跟想不想殺人沒有關係。」

病人說:「所以我不會去殺人?」

我說:「我不知道你會不會殺人,但我知道你如果殺人,不會無罪,連減刑也不會。」

病人說:「不是說只要得這個病殺人就可以無罪嗎?」

我說:「沒這回事,那是有些人故意胡說八道。每個人狀況不同,你一定會有罪。」

病人說:「為什麼?」

我說:「因為你治療得很好,很穩定。」

不同個案,不同狀況,行為能力的評估結果自然也就不一樣。因此,我們不可能針對社會上的個案發表個別意見,而只能談論普遍原則。個案就是個案,理解個案就必須進入各種個別細節。所謂精神鑑定專家,就是根據這一切細節來做出相應於某個情境的行為能力評估。

這樣一種精神評估,本質上有兩個特點,一光譜,二隱喻。光譜意味著它並非一種非黑即白的判斷,而是有著各種程度差異的可能性,而非僅僅只是自主能力之「有」或「無」。

至於隱喻,聽起來好像很不可靠,但是,哪個自然科學不是這樣?它就如同所有自然科學一樣無法精確,充滿不確定性;證據與結論之間永遠有著一道難以跨越的概念鴻溝。

它畢竟不是數學或邏輯;它講究歸納與推論以及各種實證細節;它不是一種主觀好惡,更非臆測,但它或多或少就如同所有隱喻那樣,對精神狀態或心智世界提供了一種類比與想像,為其應有的「概念爭議空間」添加更為豐富細膩的理解之各種可能性。最終,它不但幫助我們了解「瘋狂」之「異己」,同時也幫助我們了解自己之所謂「正常」。 

在台灣,自以為正義的腦殘暴民四起,攻擊專家,真是非常愚昧且荒唐,它媽的我是活在中古世紀嗎?人類花了數千年,好不容易把精神疾病從道德與鬼神模式(罪犯、巫婆與附身等等)轉為疾病模式,就如同「天狗噬日」好不容易轉為日蝕,難道現在又要時光倒流千年,重溫悲劇?

p.s.:利用下班之際與看診空檔匆匆寫,沒法斟酌,寫得語無倫次,不過,大概意思就是這樣。暴民若要出征我也沒有用,畢竟我只是在說明一種正常社會的普通常識,而不是在講一種奇談怪論。禍福榮辱盡生平,一項也沒少過,我本無意於人世,就算把我槍斃,我還是會講一樣的話。

各位要知道,許多故事裡頭,並不是受害者與加害者的組合,也許包括你我在內,我們都是某種悲劇形式的主角。旁人需要更多的理解與憐憫,我們自己何嘗不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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