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醫師早安:
不好意思,用字簡略造成您的誤會。七萬元的官司,民事訴訟應繳的裁判費是一審1000元,二審1500元。但就您要的公道來說,在台灣的法律實務確實無法「全贏」。
一般的旅行消費糾紛,旅行社就是吃定了消費者不會為了區區數萬元去跟業者打官司,所以在消費者向消保官或品保協會投訴時,態度非常惡劣。就算有些司法案例消費者打贏了,也只是個案,在經濟效益上沒有必要做通案處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是一般人的法律常識,消費者弱勢且不具備取得證據的能力,因此國外旅遊糾紛常因舉證困難而無法請求,這應該就是您所謂「理」與「力」的區別。
但是消保者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為彌補上述的不公平不對等,制定了相關「給力」的規定,藉由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義務、懲罰性的賠償、舉證責任的轉換或減輕等規定,來維護公平與正義。就拿您的雄獅慘案來說:
雄獅說您們已經「享用」了餐點,但按照契約(依法,廣告宣傳也是契約的一部分)的約定,雄獅應該提供的是價值八百多元的餐券或等值的餐點。當您主張雄獅沒有依照約定品質提供且您只自認只有吃到八十塊不到的點心,這時就應由債務人(雄獅)就已按照約定品質履行債務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機票錢因已有來回搭乘,確實不能退,但請求的重點不是放在這裡。就企業經營者具有專業且應保護消費者所應負的善良管理人責任而言(所謂的「善良管理人 」是法律用詞,我的解釋是全知全能的人,請注意是「人」不是「神」),您雖然無法證明雄獅在出發前騙了您或恐嚇了您,可是以雄獅的專業,對取得當地疫情管控訊息應比消費者來得容易且具有能力,雄獅於出發前如已知悉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可預期該不可抗力因素即將發生,致無法按約定旅遊行程成行時,應即時通知消費者,並說明無法成行之事由,讓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解除旅遊契約的全部或一部。這部分事實的證明,可以蒐尋當時大陸的疫情網路資訊來判斷雄獅是否違反此項告知義務(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上字第 1339 號民事判決的案例)。即便是出發以後才發生不可抗力的情事,雄獅也應該採取對消費者有利的應變措施及提供必要資訊使消費者得以決定是否終止契約,由雄獅安排返台事宜,這些也都是雄獅要在法院證明已經履行的義務。
據該園區網站查得的公告,該園區是在1月24日封閉(這也是證據,旅館關閉應該也有網路公告),您是1月23日出發,不知原定行程是何日到園區旅遊?若是行程安排在24日以後,雄獅就算已預購門票應該也可以退費,而且雄獅購買門票支付且無法退費的事實應該由雄獅舉證。
至於搭計程車的證據您雖然無法提供,但依照契約既然這些費用要由雄獅支付,但依照契約雄獅不是應該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及用餐?舉證方向可以從網路查詢當地疫情管控措施,證明您必須到外面吃飯、必要的交通工具是否為計程車、當地外食的物價指標等事實,由法院來酌定您受到多少損害。這是因為在舉證困難的情況,消費者若能證明確有損害,但無法證明全部的損害金額時,法律規定可以由法官斟酌卷內相關證據來酌定損害賠償的金額。
若是雄獅沒有盡到相關的法律義務,可以請求減少費用和損害賠償,依照旅遊定型化契約和消費者保護法也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甚至違約所致「時間的浪費」也可以請求慰撫金。若是雄獅在法庭上還是如此惡劣,既然制度上給了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可能在採證及酌定方面,法官可能因而對消費者為有利的認定。可是,以上這些藉由民事訴訟可以請求的金額,確實無法達到您「對這種惡質大財團施以懲罰性的天價巨額賠償」的公道與正義。不過,這是公開的留言板,或許對某些人有用,還是啦哩啦囃的說了一堆,謹供參考。
阿水
發佈日期: 2020.05.21
發佈時間:
上午 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