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必須要承認,如果以西方的『Rule of LAW』還是『Rule by LAW』這角度事情來看,不論律師執行職務的目的是什麼,是賺錢,是為了正義還是什麼,在大陸的法律體系中,行政權,以及檢察權往往跟台灣以前最早的狀況比較相似,也就是立法走在前面,實際上不是那麼回事,所以大陸的刑事律師很少,除了民情、較沒有無罪推定等狀況以外,也深怕被公安檢察院找麻煩,舉個您懂得例子,在以前台灣曾經爭辯過『偵查主體』是誰的問題,台灣你會回答是檢察院(其實也都是各地刑警在辦案,但會說是檢察院指揮),但大陸其實公安比較像是偵查主體,而且無罪推定的思想也並不具備。總之,畢竟是衙門,各地的司法單位也良莠不齊,你外地人如何處理?這是現實,不見得不會變好,我認為慢慢會改善,但這也不是現在大陸的重點。
2.人總是要生活,會向錢看,如果刑事 行政的律師,相比非訟民事的律師不賺錢,自然也不會有人有多大的興趣發展,但不代表沒有人不能做好刑事律師的工作,看你要怎麼用功並且理解當地公安檢察院的看法去打交道。同理,政治上制度目前是中共民主集中制,執政黨是中共,那麼想要改變,我認為就是透過體制是最好的(當然如果您要說這怎麼可以要挑戰,他們中國很怎樣怎樣的,我無話可說)。說到這,我提到如果你不相信這個國家的制度,就不用在那個國家從事法律工作,這句話其實被大家所誤解---
墨西哥導演Alejandro González Iñárritu 的「Birdman: Or (The Unexpected Virtue of Ignorance)」(台譯「鳥人」)裏頭出現一句話說得挺好:"A thing is a thing, not what is said of that thing." (一物即為一物,而非言之為何物)。簡單說就是:是什麼生物就是什麼生物,跟人們怎麼評價無關。「物自身」(thing-in-itself) 很重要,它決定了很多東西,包括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