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真
發佈日期: 2011.08.21
發佈時間:
下午 12:53
(續)
這仍是續之前的所謂法律舉不舉的問題.
再舉兩個例. 依什麼碗糕規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必須每六年照換一次,就跟換駕照一樣,但六年內必須取得162個學分,必須被迫聽一些事實上絕大多數毫無營養的所謂演講.
既然法規如此,做為一個好國民當然得遵守. 小弟勤於謀取學分,以便早早了斷此一無聊干擾,早在兩年前就已超過所須學分,因此兩年來都不再涉足無聊演講場所. 小弟的學分數也早已跟醫學會確認無誤,並經其網上個人檔案一一呈現每個學分細目.
沒想到,連這麼篤定的事都會有問題. 最近,醫學會突然通知我學分不足,還差 18個,必須趕在一兩個月內補足,否則專科醫師身份將被取消,一旦取消,等於是說我就連基本飯碗也沒了.
感到莫名其妙之餘,查證結果是說因為我上次換照時人在英國,因為取得學分不便故依法展延一年,現在卻說必須連那一年的學分量也要計算在我這一次的換照所需學分的要求中.
這應該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說法,而且,之前說好沒問題的,現在卻又突然說有問題,而且所謂有問題也不知道其法律依據從何而來.
這時候,你不能跟所謂執法者講道理,因為他們不但執法,而且對法律擁有非常彈性的解釋權,彈性到你最好不要去惹他,否則倒楣的會是你而不會是執法者.於是你最好要立即發揮忍功,低聲下氣再趕緊衝刺一兩個月努力拿所謂學分,以免屆時連專科醫師資格都被藉故取消.
就在我換照日期屆滿的前一周有個精神醫學會年會,這種會旨在賺錢,旨在讓精神科醫師中的有權力者上台表演上台說廢話而看不出多少學術成份.我當醫師二十年來,只被迫參加了三次, 都是去簽個名,破財消災 ""瞬間"" 拿十幾個學分了事.
學會說,我若今年有去參加,也就是說,我若願意繳一大筆錢然後當天去簽個名,我的換照學分瞬間就會足夠了,而不需要花一兩個月時間四處南征北討一分兩分慢慢累積.
雖然醫學會如此說,但我長久以來已經被台灣這種要舉不舉隨便人家怎麼說的法律或行政給教育得很小人心,凡事都得把對方想像成最小人的典範,為對方做最小人的打算. 否則很可能到時候他又會說什麼學分作業不及,因此無法計入換照總分,或是其他無數的解釋空間都可能讓你到最後出了大麻煩.
當然也可能到時候醫學會年會那一天,我突然必須去處理什麼突發的緊急事件而無法去簽名報到,那不也一樣完蛋.
所以結論是千萬不要相信任何執法者,我的意思是說你要比執法者要舉不舉的彈性思維想得更遠更充份更天衣無縫,以免被舉, 也就是說,你要比法律還更守法, 就連拿學分也一樣,規定要拿160個,你最好簽個200個,就跟以前國民黨選舉一樣,若一萬票可當選,你最好要拿到一萬五千票,否則人家隨便做個票讓你平白消失個五千票你就落選了.
學分也一樣,你明明簽了,但最後這學分會不會呈現在你的得分欄裏頭是相當說不準的,變數太多.
另外還有個更為慘重的例子,就發生在去年七月在以色列駐台辦事處前我被警察抓走移送台北地檢署之後的隔兩天,教育部有個講話極為官僚極度不禮貌的太太打電話來,說我必須歸還教育部公費留學的錢. 原因是說我逾期未歸. 我說我不是2006年底就回來了嗎? 但她說我沒有簽什麼返國報到書,所以 ""理論上"" 我人還在英國,所以必須還錢,因為我違規了.
我說我什麼報到書任職書都簽了,她說找不到,我說找不到是你們的問題怎麼會是我的問題? 她問說是哪位先生請我簽的,照理說你怎麼會去記得一個辦事職員的姓名,但還好我記性驚人,我馬上說出那位職員的姓名.
對方一聽,竟然說他調單位了. 我很納悶,於是就說,調單位公文就會跟著不見嗎? 她說反正就是找不到,堅持要我歸還公費留學經費.
我仍然說找不到是你們的問題,怎麼是我的問題. 她竟然說,她認為我當時返國後雖然有來教育部辦手續,但很可能少簽了一張. 我說,就算真的是這樣,那也不是我的問題,我怎麼會知道有多少公文書我需要簽,反正就是你們要我簽什麼我就簽.
後來我說,那我幫你們一個忙,我現在補簽啊.她說不行.然後說即便我簽了還是違規,還是得歸還公費. 原因是說我提出申請返國之後沒有在三個月內抵台,超過了幾天. 我說我何時抵台都是經過駐外單位代表教育部批准的,我只是照章行事,若是有此規定,那你們當初就應該跟我說清楚. 若有問題也是你們的問題而不是我的問題,更不是在返國五年後突然說有問題,說我比三個月慢了幾天.
對方說,即便不追究這個問題,我還是得賠償公費留學,因為我返國後三個月內就馬上又出國了. 我說,我在返國時就把整個往後的學術行程告知代表教育部的駐外單位. 如果這是違規,那你們當初就不該批准我又出國數個月. 若是批准了就不能在五年後突然說我這樣子是違規.而且我返回英國後,仍持續與駐外單位保持連繫,他們說可以怎麼做我就怎麼做.
沒想到對方竟然說,你怎麼可以相信他們的說法,你應該相信的是規定.他們不符規定叫你做,那就是你的問題,所以公費留學的錢必須賠償歸還.
這就好像你去法院辦公証結婚,辦完後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然後連小孩也生了,每年的稅也繳了,然後突然冒出一個內政部小職員,做威做福說她查了你的檔案,發現你哪張表格上少填了電話號碼,所以你的婚姻無效,小孩只能算是私生子,必須再結一次婚,否則如何如何.
當你耐心聽她不斷胡扯之後,她講不過你,竟然就說: 你怎麼會相信法院? 他們說公證結婚你就相信? 問題是,既然是公證,我如果連法院都不信,那我要信誰呢? 就好像一個公費留學生如果連專門負責公費留學業務的駐外單位都不相信,那還能信誰? 你若要辦駕照或考駕照換駕照,你不相信監理站要相信誰?
當你從監理站考試取得駕照之後,開了五年的車,突然有個做威做福的內政部小職員突然跑出來說她調出檔案發現你的駕照無效,因為你的駕照上的相片太帥了,很可能不是近三個月內的近照,依法必須取消駕照,過去五年等同非法無照駕駛,累積罰款大約八百萬.
這就是我們的法律,舉或不舉是很難說的,非常荒唐.當你面對法律,如果你不是有力人士,或是你目標明顯,是某種眼中釘,勸你還是要比守法更守法,必須比最壞的小人心還要更小人心,去想像並提防一切荒唐卑劣的舉或不舉的解釋空間.